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无许可证存放危险废物的行为属于“非法处置”

发布时间:2019年11月18日
苏州危废固废处理中污染环境罪是结果犯,但刑法规定的“严重污染环境”与通常理解存在较大差异。
一般认为,不易挥发、与空气发生化学反应缓慢的固态废物,即使在室内常温条件下,也会产生一定的污染;
如果露天存放又遇雨雪天气,污染会加剧;如果焚烧,污染高于前两者。而2013年两高《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(2017年1月1日失效)第一条规定,非法排放、倾倒、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,应当认定为“严重污染环境”。
苏州危废处置即只要能够认定行为人非法排放、倾倒、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,不必再查明污染物超过相关排放标准多少倍、公私财产损失多少万元、多少人中毒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多少小时、多少亩土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、林木死亡多少立方米或者幼树死亡多少株等,可以直接认定“严重污染环境”。不能认为,焚烧危险废物才有污染、堆放危险废物无污染或者污染很小,抑或焚烧危险废物是犯罪既遂、堆放危险废物是犯罪未遂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