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危废设置关闭有哪些步骤

发布时间:2019年07月02日
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关闭
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经营者在关闭贮存设施前应提交关闭计划书,经批准后方可执行。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经营者必须采取措施消除污染。 无法消除污染的设备、土壤、墙体等按危险废物处理,并运至正在营运的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场或其它贮存设施中。 监测部门的监测结果表明已不存在污染时,方可摘下警示标志,撤离留守人员。 * 七、危险废物产生企业的义务和责任
 1、申报义务:为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时掌握危险废物的种类、产生量、流向以及对环境的影响的情况,《固废法》第45条规定:“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,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登记。” —制定并报送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—制定并申报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—排污申报
 2、 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有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、贮存、利用、处置的经营活动。
 3、跨行政区域转移危险废物的,依法报批。
 4、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: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、贮存、运输危险废物的设施、场所,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。
 5、贮存场所的管理: —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,并不得超过一年 ; —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; —禁止混合收集、贮存、运输、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。